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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中合同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6/28 9:10:33 阅读:3583次 【字体:

范某2013年因急需烧饼设备从网上联系到生产商巩某,经过双方沟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范某以5万元的价格从巩某处购买烧饼成型机一台,合同签订后范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巩某支付定金2万元,但定金支付后范某购买的设备确迟迟不发货,范某也曾多次电话联系巩某而巩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

范某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于20141月份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巩某双倍返还其支付的定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范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但巩某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定金不得超过合同主标的的20%,超过部分不予支持,遂判决巩某返还范某不当得利2万元,并支付范某定金1万元。

章丘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重,一定要在考察好对方情况的基础上再行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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