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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未按时收款应当及时对账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8/4 8:09:11 阅读:2780次 【字体:

20135月,济南某建材公司(以下称建材公司)与济南某建筑公司(以下称建筑公司)签订购买合同一份,由建筑公司购买建材公司木胶板,货款共计20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总货款的百分之50%,货到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交货量6日内付清全部货款。上述货物建材公司交货后均给建筑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合同履行中,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201410月,经双方对账,建筑公司欠建材公司货款10万元。因建材公司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要货款,建筑公司均以暂时经济紧张为由推脱。无奈,建材公司于20153月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建材公司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10万元,由其盖章确认的对账函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建材公司主张被告建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际中,公司与公司的往来往往是我公司的业务人员与对方公司业务人员的往来。一些重要的凭证,比如收货凭证、验货合格凭证、欠款凭证,一些缺乏法律意识的公司往往只拿到对方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出具的收货凭证、公司业务员的验收凭证或公司采购人员的欠款凭证。这些公司个人所出具的凭证在法律上均存在一定的风险,就是诉讼中,欠款公司否认上述人员是他们公司的人员并且不认可收货、验收、欠款事实。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对方盖章处注明甲方代表姓名时,甲方一般很难否认该甲方代表非本公司工作人员,甲方代表出具的一些证明认定起来要容易很多。另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工商局登记在册的股东,也不好否认。实践中对于欠款事实,证明上能让对方盖公章的最好盖公章,能用快递邮寄盖红章的原件材料就尽量不要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在此将对账单格式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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